如何申請劃設「重要濕地」?評定方式為何?
依「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或土地所有權人認濕地有 (1)具有濕地保育法第八條規定具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等情形或 (2)曾有文獻紀錄、經專家學者調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育價值且範圍明確, 得檢具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評定為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後續依程序辦理公開展覽、說明及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