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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13年度濕地保育補助申請事宜

日期:2023/06/07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326

受理113年度濕地保育補助申請事宜
說明:
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辦理濕地
保育補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二、受理申請補助範圍為地方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
他濕地。
三、依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
1、濕地生態保育、復育、巡守、監測、棲地環境營造、
經營管理及環境教育。
2、濕地復育、地景改造、監測系統及設備之設置及維
護。
3、濕地產業及濕地標章推廣。
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及檢討。
5、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計畫之執行。
(二)暫定重要濕地及其他非屬重要濕地:
1、前款第1目至第3目之事項。
2、重要濕地分析報告之研擬。依濕地保育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視同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者不得申請。四、補助金額額度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及暫定重要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
100萬元。
(二)其他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
五、113年度依縣市財力分級第1至第5級配合款分別為56%、
36%、26%、21%及16%。
六、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規定,為加 速推動本部113年度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請於112年6月20
日前提送申請補助金額估列表(詳附件1),俾利預算編列作
業。
七、為辦理旨揭事項,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酌提案建議 表(詳附件2),依補助作業規定自行訂定受理期間及辦理執
行單位申請計畫書初審,並檢附依初審意見修正之申請計
畫書、申請補助總表(須排列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初審會議紀錄連同正式公文於112年8月15日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送為準),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彙辦,逾期及所附資料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八、隨函檢附「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1份(詳附
件3),請儘速辦理並轉知各提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