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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濕地保育作業規範(111.1.20修訂)(含歷年季報表連結)

日期:2022/01/20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321

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動濕地保育工作,加強社區參與濕地保育,推廣濕地環境教育,維護濕地生態穩定及多樣性之目標,依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辦理,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單位。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接受補(捐)助一次為限。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辦理濕地保育工作,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其內容如下:
(一)濕地保育、復育、環境調查、研究及監測。
(二)濕地保育相關講習及研討會。
(三)濕地環境教育推廣活動、教育訓練及研習訓練。
(四)濕地環境解說、宣導行銷及展覽。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費用途為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文宣印製費、場地費(辦理講習訓練以洽借機關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場地為原則)及材料費等作業費用為原則,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經費使用範圍。
(二)前款各項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具函向本分署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詳附件)。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主辦及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內容、經費需求明細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
3.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計畫應依本作業規範檢附相關應繳交文件,所附資料缺漏或不完整、未依通知期限補齊者,不予補助。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分署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助經費,就下列項目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計畫完整性。
(三)計畫執行方式。
(四)預期效果。
(五)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相關支用單據、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成果報告書電子檔一份及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等資料送本分署核銷並申請撥款。如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或未能於次年一月五日前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分署同意外,原核定補助失其效力。。
(二)執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具體成果與效益、活動照片、參與人數及文宣資料等。
(三)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四)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補(捐)助比率繳回。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如未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款項。
(八)依本作業規範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分署保存。

八、督導考核:
(一)本分署得依所補(捐)助計畫內容、經費使用情形、執行進度及執行成效等進行考核,必要時辦理現場查核。
(二)受補(捐)助計畫如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資訊公開:
(一)本作業規範登載於本分署網站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公開。
(二)本分署辦理本作業規範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項目、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料,按季登載於本分署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