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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年度濕地保育補助受理申請事宜

日期:2020/06/15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60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90809714號
主旨:有關本部110年度濕地保育補助受理申請事宜,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二、受理申請補助範圍為地方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他濕地。
三、申請補助項目依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
1、濕地生態保育、復育、巡守、監測、棲地環境營造、經營管理及環境教育。
2、濕地復育、地景改造、監測系統及設備之設置及維護。
3、濕地產業及濕地標章推廣。
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及檢討。
5、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計畫之執行。
(二)暫定重要濕地及其他非屬重要濕地(以下簡稱其他濕地):
1、前款第1目至第3目之事項。
2、重要濕地分析報告之研擬。依濕地保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視同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者不得申請。
四、補助金額額度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及暫定重要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二)其他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
五、110年度依縣市財力分級第1至第5級配合款分別為53%、33%、23%、18%及13%。
六、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推動本部110年度濕地保育補助作業,敬請於109年6月20日前提送申請補助金額估列表(詳附件1),俾利預算編列作業。
七、為辦理旨揭事項,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酌提案建議表(詳附件2),依補助作業規定自行訂定受理期間及辦理執行單位申請計畫書初審,並檢附依初審意見修正之申請計畫書、申請補助總表(須排列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初審會議紀錄連同正式公文於109年8月14日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送為準),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申請,逾期及所附資料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八、隨函檢附「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1份(詳附件3),請儘速辦理並轉知各提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