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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哪些行為?

濕地保育法核心精神為明智利用並尊重現況使用,除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及相關規定外,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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