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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要濕地評選過程(~102年以前)

內政部國家重要濕地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日期:2012/06/28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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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重要濕地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推動全國濕地保育政策,特訂定本
要點。
二、國家重要濕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國家重要濕地之評定、檢討、變更及廢止之諮詢。
(二)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獎補助之諮詢。
(三)國家重要濕地保育相關事務之協調事項。
(四)全國濕地保育政策之建議事項。
(五) 其他濕地保育有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由本部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政
府機關代表及本部代表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
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
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兼任。
五、本小組諮詢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召開國家重要濕地之評定、檢討、變更及廢止諮詢會議,
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保育相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
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委員、委員之配偶、前配偶,為案件申請人或代理人。
(二)委員為案件申請人或代理人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委員之配偶、前配偶,就案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四)委員現為或曾為案件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委員現為或曾為案件申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委員現為或曾為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七)其他法令規定應予迴避。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民間團體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
明。
八、本小組為審查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邀請委員
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研擬意見供會議參考。
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委員提供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