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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部「重要濕地及其保育利用計畫查詢作業須知」有關申請查詢收費規定

日期:2023/12/25

發佈單位:國家公園署

點閱率246

一、查詢方式
(一)請先自行檢視您申請查詢土地座落位置是否位於「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另公布於網站)之行政區位,如未位於上開行政區位,即非屬暫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或其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或其保育利用計畫範圍,無須再函查詢機關查詢。
(二)「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已上傳至本部國家公園署網站(https://www.nps.gov.tw/濕地保育);另載濕地保育資訊網網站(http://wetland-tw.tcd.gov.tw/),後續倘重要濕地評定、保育利用計畫相關公告涉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及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或查詢機關變更,將同步修正發布於上開網站,請於申請查詢時至網站查看最新訊息。
二、查詢土地如位於上開行政區,請擬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及查詢規費繳交證明送查詢機關查詢:
(一)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名稱。
(二)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三、查詢規費
(一)依「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二條規定,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九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係由查詢機關代為收取。
(二)查詢行政區位如涉及地方級重要濕地,查詢規費另依該轄管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規費繳交方式: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匯票繳納費用
(一)現金:請於上班時間至查詢機關檢核申請書件及確認查詢筆數與經費額度後繳納費用及公文掛號。
(二)銀行本票或支票抬頭:請填寫查詢機關名稱 (查詢機關如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銀行本票或支票抬頭: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查詢機關如為桃園市政府,銀行本票或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如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ΟΟΟ國家公園管理處,銀行本票或支票抬頭:內政部國家公園署ΟΟΟ國家公園管理處;或請另洽該查詢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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